学校有关二级单位:
近年来,我部经办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山西省回国科教创新资助等项目(以下称“有关项目”),通常涉及对申报人员既往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的认定,例如将国外经历证明材料作为外语合格条件之一,或作为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佐证材料。
针对过往申报中部分人员因未及时取得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待申报时临时补办而影响进度的问题,结合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及近年工作实际,现提醒如下:
一、政策要点概括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公告》(http://www.moe.gov.cn/jyb_xxgk/s5743/s5744/A20/202009/t20200917_488440.html?PageNo=4),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驻外使领馆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开具申请。2020年11月1日前已经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仍然有效;2026年度部分有关项目文件将其列为可提供的相关材料之一。
此后完成国外经历、无法再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人员,应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准备替代性佐证材料。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中,对此类人员的国外经历认定的要求一般为:
1. 出入境记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用于认定实际在外时间。
2. 经历完成证明:根据国外经历类型不同,提供相应证明——
(1)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的: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证明、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山西省回国科教创新资助项目不涉及外语合格条件,故不适用此项)。
二、工作提醒
请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人员实际情况,对具有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今后可能申报有关项目的人员进行提醒:有关人员完成相关国外经历后,如今后可能将该段经历用于有关项目申报,务必在经历即将结束或实际完成后,及时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国内派出单位相应部门(联合培养博士生等学生身份派出的一般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工作身份派出的一般由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学院/系证明通常不符合要求)办理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段经历已实际完成的事后证明材料并妥善留存,避免申报时临时补办。证明材料关键要求详见附件1(Q&A)。
上述内容为结合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及近年来申报工作情况作出的概括性提醒。各项目对国外经历、外语合格条件及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并可能随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本提示所引用的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仅用于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方向,不替代具体项目当年度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实际申报时,应以申报当年度有效的项目文件为准。
附件:
1. 国外留学、访学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常见问题问答(Q&A)
2. 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示例
3. 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的佐证材料示例
4. 有关项目证明材料要求及政策依据摘录
附件1.
国外留学、访学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常见问题问答(Q&A)
注:本文所称“有关项目”,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山西省回国科教创新资助等项目。
Q1:为什么要提前准备国外留学、访学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近年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山西省回国科教创新资助等项目,在外语合格条件、项目申报等方面,通常涉及对申报人员既往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的认定。
有关项目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部分项目明确要求提供能够认定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其中涉及国外接收单位、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等出具证明的,办理通常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如本人今后可能以既往国外经历作为有关项目的申报条件或外语合格条件,建议在相关经历完成后及时取得并妥善留存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具体项目时再根据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进行核对,避免在项目申报时临时补办。
Q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现在还能办理吗?以前已经取得的还能不能使用?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公告》,2020年11月1日之后无法再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020年11月1日之前已经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仍然有效。同时,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也将其列为可提供的材料之一,但具体适用条件仍应以有关项目当年度文件为准。
有关人员如需使用既往国外经历申报有关项目,应根据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Q3:现在没有《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可以用什么材料?
具体应以有关项目当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为准。
1. 以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为例,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可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2. 以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为例,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可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不同项目的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实际申报时应根据相应项目当年度文件准备材料。
Q4:国外院校的邀请函、录取通知书或者同意接收函,可以作为国外经历证明吗?
邀请函、录取通知书、同意接收函等材料主要反映拟赴国外学习、访学或工作的安排,其形成时间通常早于实际经历完成。以上材料不能替代项目明确要求的“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申报人员拟使用相关国外经历申报有关项目的,应根据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准备相应材料。
Q5:国内单位出具的派出审批表、出国审批材料,以及国家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可以作为国外工作或研修经历证明吗?
国内单位出具的出国审批、派出审批、请假审批、派出任务书等材料,主要反映有关人员当时所在单位对其出国事项的审批或安排情况。国家留学基金委颁发的《出国留学资格证书》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在项目录取后向公派留学人员发放的资助资格证明文件,主要用于办理报到、签证、协议签订等派出手续。这两类材料不能替代项目明确要求的“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规定,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需根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经历证明。申报人员如拟将该段国外经历用于项目申报,应根据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准备相应材料。
涉及“国内派出单位”的,应根据该段国外经历发生时本人的实际派出、工作或学习关系,并按照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确定相关证明出具单位。例如,联合培养博士生等以学生身份派出的,一般应由国内派出单位相应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访问学者、博士后等以工作身份派出的,一般应由国内派出单位相应人事管理部门出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内派出单位所在学院(系)出具的证明通常不被认定为“人事部门证明”,不宜仅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
Q6:国外经历尚未结束时取得的“在读证明”“研修证明”“在岗证明”可以使用吗?
关键在于该材料能否证明相关国外经历已经实际完成。
如果相关材料主要反映人员正在国外学习、研修或工作,申报具体项目时仍应根据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准备相应材料。
因此,拟将某段国外经历用于今后项目申报的,建议不要仅保留出国前及国外经历期间形成的过程性材料,而应在相关经历完成后,及时根据有关项目的要求取得相应证明材料。
Q7:国外工作或研修经历的证明应当什么时候办理?
建议在相关国外经历即将结束或实际完成后及时办理并留存。
特别是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的,建议在回国前后及时与国外接收单位、该段国外经历发生时相应的国内单位联系办理。涉及“国内派出单位”的,应结合该段国外经历发生时本人的实际派出、工作或学习关系,并按照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确定。应向具有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如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等)申请出具证明,而非仅由所在学院出具。申报有关项目时的现工作单位不一定是该段国外经历对应的国内单位。
建议不要等到具体项目开始申报后再临时联系国外接收单位或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补办。国外接收单位或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可能涉及人员核实、签字、盖章、内部审批等环节,办理周期存在不确定性。
Q8:证明材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具体内容应以有关项目当年度文件要求为准。
从材料准备角度看,如有关证明用于认定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建议清楚反映与项目审核相关的基本事实,例如:
(1)本人姓名;
(2)国外接收单位名称;
(3)实际学习、研修或工作时间;
(4)学习、研修或工作性质;
(5)项目文件要求提供的国内派出单位等相关信息(如适用);
(6)证明出具单位及相应签章等。
对于项目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的内容,应根据项目文件准备,不宜自行删减或替换。
Q9:我现在手里只有护照、签证、邀请函等材料,或者暂时没有申报计划,需要现在补办国外经历证明吗?
本提示并非要求所有具有国外经历的人员统一办理某一种证明,也不是要求目前没有申报计划的人员立即补办所有材料。主要目的是提醒有关人员:如本人具有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经历,且今后可能使用该段经历申报有关项目,建议在经历完成后及时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当时与该段国外经历相关的国内单位办理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妥善留存。
以2026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为例,部分有关项目对国外工作或研修经历明确要求提供国外接收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因此,如该段经历今后可能用于申报有关项目,建议结合2026年度有关项目对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及时取得相应证明,并妥善留存护照、签证、邀请函等其他相关材料。实际申报时,再按照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进行核对。
Q10:如果曾经留学或工作所在国家与以后拟去的国家使用的语言不同,还需要准备什么?
根据2026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相关文件(山西省回国科教创新资助项目不涉及外语合格条件,故不在此列):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因此,如本人拟将既往国外经历用于证明拟申请项目的外语合格条件,应在申报前核对曾留学或工作的国家(地区)、实际使用语言以及拟申请项目对外语合格条件的具体要求。
实际申报有关项目时,应以相应项目当年度文件为准。
Q11:国外经历证明材料是不是学校统一开具一种“留学证明”?
目前,我校未因《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消而统一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替代效力的“留学证明”。
本提示所称国外留学、访学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是指根据有关项目要求,用于证明有关人员实际国外经历的相关材料。不同项目对材料形式、出具单位、证明内容及其他佐证材料的要求可能不同,且有关要求可能随政策调整发生变化。
实际申报时,应根据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准备相应材料。
Q12:实际申报时还需要注意什么?
申报具体项目时,应重新核对当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重点关注:
(1)国外经历的时间及最低期限要求;
(2)国外留学、访学或工作的国家(地区)是否符合要求;
(3)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对国外接收单位、国内派出单位及证明出具部门有何具体要求;
(4)实际学习、研修或工作语言是否符合外语合格条件要求;
(5)出入境记录、学历学位材料、国外接收单位证明、国内单位证明等材料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6)材料是否需要翻译、盖章、签字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
(7)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是否对上述材料作出了新的规定。
如当年度有关项目文件与2026年度要求存在差异,应以当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为准。
附件2.
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示例

附件3.
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的佐证材料示例



附件4.
有关项目证明材料要求及政策依据摘录
《教育部关于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取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自2020年10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不再受理开具申请。2020年9月30日前已提交申请的,驻外使领馆根据留学人员意愿提供相应服务。已经受理、使领馆开具时间晚于2020年11月1日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仍然有效。 (http://www.moe.gov.cn/jyb_xxgk/s5743/s5744/A20/202009/t20200917_488440.html?PageNo=4) |
2026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外语水平合格条件:
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 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 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https://www.csc.edu.cn/article/4127) |
2026年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条件:
(五)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 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含《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2. 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1)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或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工作或研修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https://jyt.shanxi.gov.cn/xwzx/ggtz/202606/t20260604_10140445.html) |
2026年度山西省回国科教创新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2.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 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含《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https://jyt.shanxi.gov.cn/xwzx/ggtz/202606/t20260604_10140445.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