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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的通知
编辑:国际合作处 2010-07-22 134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9号《关于申报2011年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的通知》精神,我校2011年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申报工作从即日开始,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2011年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申请条件的我校教师均可申报。

二、资助类别分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单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和单位推荐访问学者。申请单位推荐访问学者不需提供“WSK”外语成绩。

三、申报人员可在山西省留学人员信息网下载表格。申请者应提交出国留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1套,复印件3套。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使用标准A4复印纸。

四、学校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请在截止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校国际合作处。

特此通知

附:《2011年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国际合作处

2010年7月22日

 

2011年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积极促进我省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省筹资金资助留学计划,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决定于2010年7月10日开始在全省选拔2011年度出国留学人员。凡符合《2011年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

一、资助计划

为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方针政策,省筹派出重点资助下述领域: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

二、选派类别、留学期限及相关内容

(一)资助类别:

1、高级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

2、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12个月

3、单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单位与国外交流合作项目中,确需赴外研修首次出国6个月以上者,二次出国3个月以内者,研修名单由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后直接报省留学办,经省留学办综合平衡后纳入省筹资助派出计划,半年以上者承认其省筹派出资格,经短期培训合格后予以派出。

(二)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资助标准发放。

单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派出人员,省留学办资助国际往返机票费用,其它费用由派出单位支付。

三、申请者条件

1、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申请者为省属高等院校(省委党校)、科研院所(省社科院)、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在晋金融企业)人员、省直机关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处三年以上)符合条件者即可申报。

----身心健康(须附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 外语水平须达到规定标准:(单位推荐访问学者不受此限制。)根据我省实际,“全国公共外语水平考试”(WSK)的申报标准为:英语(PETS5)总分50分及以上(听力13分、口试3分及以上)、日语(NNS)50分(听力13分、口试3分及以上)、俄语(T∏PЯ)45分、德语(NTD)50分、法语(TNF)45分及以上。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亦可申报;英语专业人员申报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和副教授职称。其它语种成绩参照国家相应水平确定。

----曾享受国家公费、省筹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三年,并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在工作方面做出重大成绩者(须附所在工作单位重点推荐意见函及有关证明复印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已获博士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正高级职称且正承担着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确需出国深造者(近两年曾参加WSK考试),经个人申请,单位重点推荐,归口部门同意也可申报。经专家评审,管委会录取后,参加出国留学外语培训合格后予以派出。

2、类别条件:

(1)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是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确需再次出国与国外合作完成项目者及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专题研究需到国外学习深造的高层次研究人员。应有针对性强的研究项目和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的国外合作对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55岁,副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45岁;

―----具有相当的学术、科研、技术等成果;

----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成绩突出(如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攻关成果奖,有突出的科研技术成果和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的科技发明创造或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业绩)者,优先选拔;

―----身心健康。

----高级访问学者(3个月)学历要求为博士或职称为正高级,其他派出事宜按晋留管(2000)5号文执行。

(2)访问学者:

―----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确有必要出国深造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

―----重点资助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单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有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任务和计划的省属单位;

----选派对象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承担单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任务;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属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

----培训应有培训协议或邀请函。

(4)单位推荐访问学者:

----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学、科研、技术骨干;

----被推荐者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本科毕业生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工作后曾承担过省部级课题项目(担任主要负责人)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者;

----能顺畅地阅读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

----年龄40-50岁之间;

----每单位推荐名额限5人。

四、申请办法

1、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

2、申请者的材料由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委托申请者单位的归口部门进行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各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

省教育厅外事处:0351-3041061

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0351-4068003

省经信委综合处:0351-3046257

省留学办:0351-3040383

3、自申报之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申请人可以从山西省留学人员信息网下载《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表为PDF格式下载ACROBAT软件)。

4、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出国留学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和《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访问学者还应具有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2)两份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

(3)工作简历及职称证书、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体检表等;

(4)有关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5)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省留学办原件一份,所在单位、受理机构各一份(申请表上均须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

五、评审、录取和派出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

----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者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同时报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留学办)和各受理机构。为确保工作计划,各受理机构务于2010 年11月30日前报省留学办。

3、省留学办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评审的内容:

----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申请者工作成绩;

----申请者出国进修、研究目标和计划;

----所选课题是否为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

----出国进修、研究内容在国内水平;

----拟留学国家和学校的专业水平;

----申请者回国后开展工作的计划和设想;

----申请者学成回国后开展工作的条件。

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办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拟录人员名单(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确定指标),报省留学管委会批准后,录取名单通过网站(山西省留学人员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公布并向被录取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5、录取通知书二年有效,单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一年内有效,逾期未能出国者,取消留学资格。

六、协议和经济担保

1、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省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须与省留学办签订合同(文本由留学办提供)并交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三万元。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高级访问学者免交保证金。

3、留学人员按期回省并履行协议,经留学办确认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本息按《协议》规定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4、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省服务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

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筹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按省留学办晋留管办发〔2001〕2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