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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理工大学短期因公出国(境)出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国际合作部 2013-11-18 145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全面落实好国家及省外办因公出国(境)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申请要求及规定

1. 办理因公出访手续需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处申报材料,并在国际合作处网站表格下载专区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短期出访严格按照公务出访的要求办理,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参加国际会议、考察、学术交流、项目合作等短期出访,均需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因公出访手续,并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审批,待出访回国后持“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报销。凡没有山西省外办批件的一律不能用因公经费报销。

出访时间为一至三个月的据实际情况请示批复。

未经学校审批,私自持护照出访人员,回国后有关出访手续不予以补办。

2.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3. 培训团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

4. 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 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出访,或者执行同一事项公务。

6.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完成出访任务后的总结工作,积极推进项目落实工作,因公出访人员/团组回国后一周内,需向山西省外办、我校国际合作处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出访报告,同时因公护照交回山西省外办统一管理。

二、外事纪律

1.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

2. 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三、附则

1.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的校内审批与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合作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