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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第二批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编辑:国际合作部 2014-04-30 138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香港和内地高校之间的师生交流和合作,经内地与香港有关高校协商决定,两地于2013年正式启动了《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教育部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关于申报2014年第二批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的函件精神,现就该计划项目第二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 资助方式及内容

资助对象为香港高校至我校学习、科研、实习的学生(含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及带队教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1)。具体项目可包括香港学生和教师参加我校交换生课程、小学期课程(暑期)、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活动(体育竞赛不包括)。香港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资助分为短期项目(3天至3个月)和长期项目(3个月至1学年)两类。资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1、短期项目:覆盖香港学生和带队教师在我校交流学习、科研、实习期间的住宿、餐饮、市内交通和参观活动费用,以包干形式提供补助,具体标准为550元/人/天。

2、长期项目:按照教学、住宿、生活和交通四个方面进行资助。具体为:香港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教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及基本教材费补助;香港学生在我校学生宿舍的住宿费用;向香港学生按月发放的生活补贴;一次深圳(或广州)至太原的往返交通费用(最高交通补助额度为1000元人民币,不足则据实报销)。长期项目的日常管理费用由项目负责单位配套负担,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项目师生自理。

二、申报要求

双方高校院系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应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三、项目执行主体

我校各有关单位(或教师)与香港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等学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岭南大学)协商共同执行。

四、 项目执行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的项目。

五、 申报方法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纸质版《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一)、《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附件二)报送至国际合作处办公室(国教楼G208室),电子版请发送至fanmingming@tyut.edu.cn

五、 注意事项

1、请各有关单位积极与香港高校沟通,结合实际情况提前商定项目方案并签订项目确认书,避免因时间紧、沟通不畅等原因造成的项目不成熟等问题。

2、我处将于6月初对各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果将通知各申报单位。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将由我处统一上报至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3、项目已申报获批后原则上不得无故取消或推迟,并须避免人数缩水等情况出现。

4、项目获批后请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前20天内向我处报送项目最终实施方案及参与项目的香港高校人员信息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结束后10天内须将项目总结(照片、光盘等资料)及费用结算报至我处。获批项目需由各有关单位先行垫付费用,项目结束后由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统一下拨经费。

联系人:樊明明 郭静  联系电话:0351-6018290。  

附件一: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  

                                                                                            国际合作处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