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外专发〔2017〕158号《关于制订因公出国(境)培训中期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总体规划,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从2018年起,将实行培训中期规划、支出规划与当年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2019年开始,所有备选培训项目需纳入项目库管理,非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培训项目支出规划及年度计划;填写合格的项目提交外专局审核合格后,将根据填写的计划派出年份自动归入2019年项目库和2020年项目库;依据培训项目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筛选合适项目作为年度备选项目。现将有关申报2019-2020年度备选培训项目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2020年度备选培训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一)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严格控制培训总体规模,进一步优化培训项目结构,提高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专业性,鼓励结合国内科研生产需要与国外同行、同专业间开展的专题性研究培训项目,进一步增加专业技术、科研生产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比重,坚决制止一般性项目的规模反弹。
(二)切实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和立项必要性分析,要针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瓶颈”问题确定项目,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优选承担培训任务的境外机构,精心设计培训课程。根据编制培训支出规划的要求,可以依实际需要按年度连续或分步立项实施,直至解决问题为止。培训主题和内容必须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接待机构培训特长相符;出国(境)参训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必须是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必须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继续加大对赴专业领域优势明显、发展经验丰富的非热点国家(地区)培训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培训规模。
(三)切实加强培训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严把立项、执行、结项总结和成果跟踪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关。各级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的管理职责,要健全服务于一线专业人员培训特别是中长期培训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适合单人或小团队专业技术培训项目的预培训和外事教育制度。要把控规模、调结构的实际效果,执行率的高低,境外培训的监管,结项总结、核销的及时性和质量,成果的数量与水平以及培训管理和服务水平等因素,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控制参团人数,每团一般不超过25人,参团人员年龄距退休不少于5年,不超过55周岁。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不超过14天,欧美等其他国家不超过21天。(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境外培训时间,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可压缩至10天,欧美等其他国家可压缩至14天。)综合管理类和一般性专业培训项目在境外培训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城市。
(五)培训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出国(境)培训项目洽谈对接系统(http://otc.safea.gov.cn/dot/index.html)”,认真选择专业对口的境外培训机构,与之事先就培训课程、费用安排等事宜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并由系统生成“合作意向书”。为加强境外监管,综合管理类和一般性专业培训团组项目原则上应选择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有正式合作关系的境外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如无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培训机构范围,禁止“红顶中介”代办出国(境)培训项目手续等。填表时,也可以暂不填报培训机构。
(六)严格遵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二、2019-2020年度备选培训项目立项原则
(一)优先项目
1.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
2.根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开发、生产试制以及基础研究等领域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
3.其他涉及国家重大发展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培训项目。
4.具备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相对固定的专业规范的高层次境外培训机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高水平专业课程设计、科学规范的参训人员选拔机制的国家以及省部级重点党政人才培训项目。
(二)重点项目
1.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大发展战略研究、新兴产业培育、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法制建设等涉及宏观管理和改革创新的培训项目。
2.以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学习关键技术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培训项目。
3.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培训项目。
4.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特色培训项目。包括西部地区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东北地区发展装备制造业、农业产业化和城市经济转型以及与东北亚等周边国家政府间合作项目;中部地区科技创新、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东部地区发展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培训项目。
(三)控制项目
1.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培训规模,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负责调训本地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后备干部。地市级和县级党委组织部不直接组织境外培训,地市级及以下其他部门也不组织党政干部综合管理类培训项目。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党政类培训项目数量。
2.从严控制双跨培训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有来访出访外事审批权的各直属机构组织双跨培训团组,确需组织地方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
3.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单位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单位不再申报。
4.对于具有普遍共性和高度相关性的培训项目,如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医院管理等项目,由地方外专局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要建立完善的参训人员选拔制度,相对固定的层次高、信誉好的境外培训机构和先进实用的专门培训课程设计以及健全的成果示范推广机制。
(四)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培训项目
1.中国制造2025专项培训项目。
2.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培训项目。
3.新材料专项培训项目。
4.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组织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优势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青年拔尖人才境外培训专项。
5.以国家急需的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的区域发展人才培训项目。
6.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专项培训项目。
7.面向中央党政机关和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中青年党政、企业管理骨干人才专项培训项目。
(五)禁止组织项目
1.凡属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申报培训项目。不得申报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性质的一般性培训项目。
2.培训主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无关的培训项目。
3.无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培训团组项目。
4.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织培训项目,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三、2018年培训项目中央财政经费资助标准
短期培训项目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资助标准共分四档:第一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第二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住宿费;第三档,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伙食费;第四档,其他。具体将根据当年度经费预算规模,并视申请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资助与否和资助档次。优先、重点支持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专业性项目。
中长期培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相应比例的境外费用资助。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法规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科技攻关和基础研究的专业类中长期单人或小团队培训项目,原则上给予境外全额资助。
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资助国际旅费。外方提供经费资助但不足以弥补出国培训相关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申请资助其费用差额部分。不得超出境外培训实际费用支出申请中央财政经费资助。已获其他部门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将向各中央单位及西部、东北地区倾斜。
四、申报要求
由组团负责人申报,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申报,填写《因公出国(境)培训备选项目申报表》并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电子版和两份纸质版到国际合作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351-6018290
附件1:因公出国(境)培训备选项目申报表
附件2: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3:外专发[2012]126号-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附件4:财行[2014]4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